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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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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顾名思义,指在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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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行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主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主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当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有主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的赔偿,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应当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与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时间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纪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后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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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诸多种。

赔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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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旅游意外事故,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办理理赔事宜的义务,承保保险公司负有向旅游意外保险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索赔的期限一般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具体赔付程序如下:

()取得有效凭证

1.费用凭证的取得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公司按旅行社方所提供的索赔凭证,决定赔款外汇或人民币,因此,陪同或客人在用外汇支付车费、医药费、急需用品费等费用时,要索取外汇发票。

2.有效凭证取得

旅行社除取得事故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凭证外,还必须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事故通知

事故发生后,全陪应协助地陪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分()社和当地保险公司,并在三天内向组团社递交书面报告。若延迟通知,使承保保险公司增加的额外察勘和检验等费用,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还,所扣部分则由组团社承担,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所导致的延误除外。

()事故核查

承保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报案后,进行调查核实,在核实期间,旅行社应做好协助工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报告或出事地点当地政府的证明、县级以上( 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法医的死亡鉴定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证明书及当地医院抢救治疗费用单据等。

()保险金的申请与赔付

1.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时,由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在旅行社的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身故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的原始凭证。

(2)被保险人残废,则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程度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并在旅行社的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为残疾人员提供医疗的医疗部门或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部门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若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救治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被保险人救治结束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在旅行社帮助下,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

1)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保险费单据;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或由承保保险公司指定、认可的医疗单位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书、病历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护送交通费的原始凭证;

7)若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被保险人因行李物品错运、错发、丢失、损坏、被盗所造成损失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填写保险金赔付申请书,由旅行社负责连同下列证明和资料一并寄给承保保险公司并申请赔付保险金:

1)如发生行李物品错运、错发事故后,经查确系因旅行社有关人员的疏忽,陪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经领导或有关分()社盖章连同再次托运 的原始凭证(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和为被保险人购买必需生活用品的原始凭证(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一并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向保险公司索 赔。

2)如发生行李丢失事故,陪同人员务必将行李托运卡拿到手,并请丢失行李者填写一份证明材料,写明所丢物品及金额;陪同人员还必需写一份情况说明,签字并经当地分()社盖章后,一并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赔偿金额以人民币5000元为限。

3)如发生行李损坏事故,陪同人员可掌握在人民币100元以内先行替旅游者修理或购买新的包装物,然后将原始发票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

4)如发生行李物品被盗事故,陪同人员应首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尽可能拿到证明材料;然后要求旅游者填写一份证明材料,列明所丢物品及金额;陪同人 员还须写一份情况说明,签字并经当地分()社盖章后,寄给组团社,由组团社负责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赔偿金额以人民币4500元为限。

2.保险金的赔付

承保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赔付申请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后,经调查核实,造出赔款计算书并签署意见后寄给保险总公司,保险总公司在接到保险分()公司的意见和赔款计算书后,在20—30天内将赔款支付组团社或通知拒付。

若承保保险公司收到赔付保险金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赔付保险金的数额难以确定,可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等最终确定赔付保险金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部分。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丢失的赔偿,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再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保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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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旅游保险的保障范围大致分为四部份:()人身意外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物保障、()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人身意外保障

由于意外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给予一笔预先约定的金额。

医疗费用保障

在旅途中因意外而引致的医疗费用开支。完善的旅游保险应包括国际医疗支援服务,万一在外地发生严重事故,受保人可享用国际医疗队伍的服务;例如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原居地等。大部份的旅游保险都是只保障因意外造成之医疗开支,但亦有少部份的保单可同时保障在旅途中因疾病而带来的医疗支出。

个人财物保障

保障在旅途中,财物因意外损毁或被盗窃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个人法律责任保障

在旅途中受保人因疏忽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而被追讨索偿的保障。 由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的保单条款可能有异,因此保障范围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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